重慶市梁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四部門
關于加強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梁平住建發〔2026〕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的決策部署,按照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4〕11號)和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重慶市構建農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渝建〔2025〕6號),破解農村住房“規劃無序、建設失管、使用低效、處置困難”等難題,推進鄉村建設全面振興,用好用活“千萬工程”經驗,建立農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長效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思維和底線思維,切實保障農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健全完善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全生命周期全流程責任體系,形成職責明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建立健全農房管理服務長效機制,確保農房質量安全,充分提升農房品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
二、強化責任落實
(一)落實主體責任
始終堅持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農村住房產權人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以及其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邊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住房安全管理、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邊坡支護措施落實等首要責任。農村住房使用、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的單位(個人)為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產權人(使用人)在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前,應簽訂《農村住房新建(改建、擴建) 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自覺遵守質量安全要求,主動履行質量安全責任,建設質量合格、使用安全的農村住房,采取措施確保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邊坡安全。
(二)壓實屬地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審批、建設過程監管、使用過程管控、違法違規行為查核上報處置以及建房形成的房前屋后邊坡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將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簽訂《農村住房新建(改建、擴建)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三)夯實部門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密切協同配合,按照各自職責細化監管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共同做好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安全工作,把好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關口。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住房規劃布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執法和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宅基地管理、宅基地執法、閑置農房處置利用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圖集編制推廣、指導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鄉村建設工匠培訓管理等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銷售環節產品質量監管;根據部門推送的隱患房屋,建立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負面清單、清單內房屋一律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進行登記;水利、生態環境、林業、應急管理、消防、公安、經濟信息、民政、教育、衛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強化部門聯動和信息共享。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區住房城鄉建委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于新(改)建的房屋,在審批后應每月進行數據共享,便于了解全區審批建房的數量和分布。要加強統籌協作配合,完善工作措施,定期召開會議,做好農村住房規劃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設管理與不動產登記、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銜接。
三、加強規劃管理
(一)科學規劃選址
1.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堅持“保障安全、保護生態、符合規劃、方便生活、有利生產”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要求,禁止在市政公用設施通道保護范圍、易燃易爆等危險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和隱患點以及其他災害易發區內進行選址。
2.嚴格控制切坡建房。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壓實行業部門審批監管責任、鄉鎮(街道)具體審批責任,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先開展切坡邊坡治理,治理完成后再建房,切坡治理驗收在前、基坑基槽驗收在后,從源頭上控制切坡建房風險隱患,確保建房安全。
(二)強化規劃審批
規劃審批應重點審查擬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用途管制等要求,擬建層數、層高和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提供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等,并附經審定的建房設計方案或通用圖集。
(三)加強規劃執法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應當加強村民建房選址安全的檢查和監督管理,牽頭依法查處違規加層等違法行為。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嚴格執法,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規范宅基地管理
(一)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申請人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批準異地新建的村民,應簽訂《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異地新建的住房建成后,區農業農村委應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建房村民按照“建新房拆舊房”的要求,將舊房拆除并將原宅基地交還集體經濟組織。
(二)嚴格宅基地審批
宅基地審批應重點審查申請對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擬用地的面積、權屬和地類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原宅基地處理方式等。農村村民申請異地建房,不同意將原宅基地退回村(社)集體的,不得批準新宅基地。
(三)嚴格宅基地執法
對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宅基地審批手續以及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但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為,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各鄉鎮(街道)應依據相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區農業農村委依法查處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堅決遏制新增問題,穩妥審慎處置存量問題。
(四)盤活閑置宅基地
在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和嚴格規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礎上,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閑置宅基地盤活模式,鼓勵利用閑置宅基地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農產品初加工、一二三產業融合等新產業新業態。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在應當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通過規范的民主程序,探索多種方式鼓勵其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五、加強設計審查管理
1.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規劃許可審查階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同步審查農戶委托設計的農房建設圖紙的規范性,做到“先設計、后施工”。按照“群眾提出變更需求、鄉鎮(街道)組織技術人員出具變更圖紙”的實施路徑,規范設計變更程序,做到“先變更、后建設”。
2.農村住房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村民建設2層(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的住房,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經過結構安全專項審查),或者選用住建部門編制的農房建設圖集。村民建設1層且跨度6米以下的住房,鼓勵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進行設計,或者選用住建部門編制的農房建設圖集。設計圖紙應明晰基本的抗震構造要求,明確基礎形式,設置圈梁、構造柱、門窗過梁等構造措施,提出圍護結構、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措施等。
六、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管理
1.村民建設限額以上的住房,應按照《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等要求,辦理施工許可證。村民建設限額以下的住房,應按照《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要求,在開工前由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填寫《重慶市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備案表》,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質量安全監管備案的主要內容為:是否簽訂施工合同、圖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鄉村建設工匠是否具備專業能力)等。
2.村民建設住房,須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具備專業能力的鄉村建設工匠施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事務的機構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手續時,應當查驗村民建房設計圖紙和施工隊伍選擇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落實村民建房公示制度,負責免費制作公示牌,并在開工放線到場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期間設立,公示內容應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并粘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建房設計圖等復印件以及監督舉報投訴電話。
4.村民在住房建設開工前,應與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承包范圍、工程內容、完成時限、質量要求、施工安全、保修責任、違約責任等。鼓勵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為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
5.施工隊伍應當明確一名有施工管理經驗且經培訓合格的安全管理員或“工匠帶頭人”負責現場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必須為現場所有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安全帽,為所有高處(距墜落基準面2米及以上)作業人員配備合格安全帶,并監督、確保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6.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對不按照設計圖紙及相關施工技術標準建房的村民、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改正,情節嚴重的應根據相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實施工過程“五到場”要求(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分層承重構件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社區)每周不少于一次,重點對地基基礎、墻體砌筑、樓屋蓋施工、模板安拆、腳手架安拆、起重設備、用電安全、洞口防護、人員防護等進行檢查指導,加強農村住房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區住房城鄉建委要對“五到場”落實情況開展抽查。
8.鼓勵應用在建農房數字化監管手段。區住房城鄉建委積極探索建立施工過程數字化管理,通過數字化賦能,提升農房建設管理水平。
七、加強建筑材料管理
1.建房村民、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建房村民或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要選用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要督促建房村民、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清退,同時移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對生產、銷售環節的建筑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八、加強竣工驗收管理
1.農村住房建設完工后,建房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和規劃驗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請后,應組織現場驗收,實地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2.通過用地和規劃驗收后,限額以上的住房,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限額以下的住房,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和村民應對施工質量情況進行檢查,填寫《農村住房施工質量檢查情況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安排人員參與檢查。住房通過竣工驗收或施工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加強既有農房使用管理
1.嚴格規范使用行為。農村住房產權人(使用人)應按照設計用途或依法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住房的日常檢查、維護、修繕等工作,不得實施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影響住房安全的行為。產權人(使用人)發現住房出現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同時立即采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置警示標志等應急措施。
2.嚴格規范用途轉變行為。農村住房轉為經營用途的,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需審批經營活動的審批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在辦理行政審批前,督促產權人(使用人)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建立市場主體住所登記負面清單,清單內房屋一律不得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進行登記,引導申請人重新選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常態化開展用作經營的農村住房巡查,發現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制止經營活動,并報告區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3.嚴格規范改擴建行為。改擴建住房參照新建住房進行管理。改擴建的農村住房應為合法建筑且舊房主體沒有全部拆除的住房。安全鑒定為D級的住房,原則上應拆除后重建。對改變承重結構體系或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的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應督促村民,對擬改擴建的住房按要求委托“重慶市房屋建筑鑒定機構名錄”中的機構進行鑒定后,根據鑒定建議意見再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出具設計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加層、隔斷等建設行為的監管,杜絕隨意加大門窗洞口超高接層、破壞承重結構等情況發生。
4.嚴格規范住房拆除行為。村民拆除農村住房前應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拆除。村民應充分考慮住房拆除對毗鄰建筑的影響,告知毗鄰建筑產權人(使用人),必要時先組織人員、財產轉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農村住房拆除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村民落實安全防護和警戒措施。
十、加強建設工匠管理
1.開展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及從業素質,進一步加大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力度,對農村的建設工匠開展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系統性培訓并考核和發證,實行持證上崗。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本轄區鄉村建設工匠庫,建立工匠信用評價體系,根據工程質量、安全記錄、業主評價等進行星級評定,并向社會公開。探索推行鄉村建設工匠執業保險和農房建設意外傷害保險。
2.開展農房建設指導員培訓。區住房城鄉建委組織開展農房建設管理員、輔導員培訓。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村鎮建設工作的負責人、具體經辦人員參加業務知識培訓;對有農房建設任務的村(社),按照區級培訓計劃,由各村(社)推薦1名具體負責相關工作的干部參加輔導員培訓,推進提升基層農房建設技術指導能力。
十一、加強技術服務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一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個村(社)設置1名經培訓合格的農房建設指導員,負責指導農房建設的日常監督指導工作,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農村建設操作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處置。二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配備專職管理員,對農房建設開工、建筑材料質量管理、地基與基礎工程質量管理、主體結構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驗收等方面全過程監督管理,對各村(社)級指導員發現上報的問題及時按程序處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農民建房實施技術指導和管理,確保農房建設房屋結構安全可靠。三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農房開工建設前強化對產權人、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進行質量安全的宣傳引導。
2.建立技術服務專家庫。區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建立農房建設質量安全專家庫,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3.加強圖集編制推廣。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組織技術力量或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編制全區農村住房通用圖集并持續更新,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供村民建房選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宣傳推廣住建部門編制的農房建設通用圖集,協助建房村民選擇圖集。
十二、落實保障措施
(一)壓實工作責任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清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重要意義,壓實工作責任,落實工作舉措,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見效。對授權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的職責,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責任落實,做好跟蹤服務指導。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缺位、執法失位的行為,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從嚴監督執法。
(二)完善工作機制
一是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加強統籌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常態化協調機制和各環節工作聯動機制,做好農村住房規劃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設管理與不動產為登記、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街接。二是建立情況通報制。由鄉鎮(街道)定期分別向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報送農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建設和督促查處情況,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要定期通報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情況。三是加快數字化建設。利用市級部門建設的全市農村住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信息平臺,貫通相關部門既有信息系統,對農村住房規劃管理、宅基地管理、建設管理、使用管理實行全生命周期動態管理,推動實現農村住房“一網辦、一網管”。
(三)加強監督管理
落實村級巡查、鎮街督查的農村住房建設監管的工作機制。村級宅基地要落實協管員,要全程參與宅基地審批、建設和驗收工作,每周開展不低于1次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相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責任,全面落實“五到場”及動態巡查,每月開展不低于1次的督查,督查村級宅基地協管員落實日常監管職責,每月將農房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四)加強工作宣傳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圍繞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大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宣傳力度,通過制作宣傳圖冊、微視頻等方式,加強相關法律法規、質量安全常識的宣傳,不斷增強村鎮建設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和村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營造依法依規建設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圍。
(五)強化問責機制
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動擔當作為,堅決防止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監管不力等現象發生。對因工作不力,出現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占乙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的,對違規協助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和違規審核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嚴肅追責。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檔案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新建農房“一房一檔”檔案,歸集農房規劃、用地、設計、施工、驗收等資料,全流程追溯審批、設計、施工等建設質量安全責任,做到資料完整齊全、真實有效。現行宅基地確權等登記檔案交由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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