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gòu)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wù):(一)法律咨詢;(二)代擬法律文書;(三)刑事辯護與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六)勞動爭議調(diào)解與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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