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47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市場監管局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5-12-24)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發布日期 | 2025-12-24 |
| 索引號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47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市場監管局 |
| 有效性 | |
| 標題 | 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5-12-24)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發布日期 | 2025-12-24 |
重慶市梁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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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登記號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作出行政處罰日期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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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梁平市監處罰〔2025〕257號 |
重慶市梁平職業教育中心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行為案 |
重慶市梁平職業教育中心 |
125002287339702661 |
何豹 |
當事人向學生提供課本,按照400元/生/期的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但并未按照梁平發改發〔2017〕28號文件和渝價〔2009〕76號文件中“學校應加強對教材費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將實際支付的教材費與學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的規定,每學年或每學期期末向學生進行結算并退還結余金額,2022年秋至2025年春6個學期學生教材教輔的準確收支情況無法統計,其實際結余金額無法計算;而當事人2022年秋至2024年秋5個學期的教師用書費用均從學生繳納的課本費支出,造成學生實際上多支付課本費用97242.1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所指“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其他行為”。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 |
2025年12月18日 |
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入重慶市梁平區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