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因此,公路路面出現嚴重破損等不滿足要求時,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反映情況,并由其及時進行處置。其中,紅綠燈等交通信號設施以及城市道路基礎設施,不屬于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職責,建議轉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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