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供水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市管理方面相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
(二)承擔城市道路、橋梁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工作。
(三)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四)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的監督;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五)牽頭組織開展城區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指導鄉鎮(街道)開展場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監督戶外廣告、戶外燈飾設置管理工作。
(六)組織編制綠地系統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城市綠化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水域安全工作;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違反公園和古樹名木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的監督處罰職能。
(八)承擔綜合性公園、專類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行業管理的責任;指導動物園、城市公園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新建城市公園的驗收和定級工作;指導城市園林緊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
(九)依法負責審查和審批占用(含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和移伐樹木以及集中綠化事項;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審核認定;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園林式單位”和“綠化先進單位”的評審和報批工作。
(十)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具體執法交由相關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二)負責城市管理的數字化、智慧化建設與運行的監管;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三)依法負責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簽訂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鄉鎮(街道)市政管理、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工作。
(十五)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